欢迎访问河南财税网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实务操作

新税法下投资企业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分红是否缴纳所得税?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 2017/1/10  阅读数:491

问题描述: 我公司为集团母公司,所得税率以前为33%,其中有两家被投资企业A与B(均在河南省),A公司为一家养殖企业,按新税法,从2008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B公司为一家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从2005年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2008年处于减半征收期.请问:若A与B两家公司2008年给我公司有分红,我公司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吗? 问题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r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条例中已经明确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不再对比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税率差异,您提到的这种情况属于分到的被投资方的税后性质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2008年A、B公司给贵公司的分红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友情链接

关于河南财税网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 | 欢迎投稿 | 证书查询 | 专家证书查询

Copyright 2015 河南财税网 版权所有 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电话:13683809881   QQ:793069740  邮箱:793069740@qq.com
地址: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平安大道永和龙子湖中央广场B座10楼  您是第位访客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如侵犯您的版权,可向我们提出,我们会立即删除。


豫公网安备 41010302000001号    备案号:豫ICP备1501790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