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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如何区分?在视同销售的行为中哪些应该确认收入
文章来源:152    发表时间: 2015/11/18  阅读数:395

(1)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①外购货物改变用途且不离开企业,例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即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和在建工程等)、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②外购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不能再形成销项,其损失应为不含税价和原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2)视同销售的情况:

税法中规定企业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以上八种情况中,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在建工程、对外捐赠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下都是要确认收入的。

注意: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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