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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
文章来源:152    发表时间: 2015/11/5  阅读数:457

问:我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底由于稽查查补上年度未申报销售收入后,本年累计销售收入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6月份企业未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6月22日收到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10个工作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我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办理相关手续,请问我公司6月份的销售是否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税率申报缴纳税款?

答:不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规定,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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