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南财税网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最新动态:

实务操作

新办企业签订的建筑、购销合同何时缴纳印花税?
文章来源:152    发表时间: 2015/11/5  阅读数:364

问: 近期,南京地税局检查人员在对某新办房地产企业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楼盘尚处在建设期,未领取销售许可证,不涉及房屋销售等大额的税收。但该公司与建设单位、设备生产企业签订建筑合同、购销合同总价值8亿多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对此,检查人员就相关政策进行了宣传,对公司补征税款21.1万元,加收滞纳金7.6万元,并处以未缴印花税款50%的罚款。是否正确?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同时,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因此,该公司与建设单位、设备生产企业签订建筑合同、购销合同时应及时缴纳印花税。
提醒,新办企业由于尚在投产期没有实现销售收入,往往忽略了缴纳税款。其实,这一时期也会产生不少纳税义务,如与建设单位、设备生产企业签订建筑合同、购销合同等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支付员工的工资时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的房产、土地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友情链接

关于河南财税网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 | 欢迎投稿 | 证书查询 | 专家证书查询

Copyright 2015 河南财税网 版权所有 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电话:13683809881   QQ:793069740  邮箱:793069740@qq.com
地址: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平安大道永和龙子湖中央广场B座10楼  您是第位访客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如侵犯您的版权,可向我们提出,我们会立即删除。


豫公网安备 41010302000001号    备案号:豫ICP备1501790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