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操作
四、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的改革应当将房产、土地相关的税费改革统筹考虑,主要措施应当包括简化税制、扩大税基、合理设计税率和适当下放税权等内容。
1.简化税制。以逐步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印花税中的有关征税项目以及房地产方面的某些合理的、具有税收性质的政府收费,建立城乡统一、房地统一、与各国普遍开征的房地产税基本一致的房地产税。
2.扩大税基。以将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逐步扩大到个人住宅和农村地区,并按照房地产的评估值征收。同时,可以考虑通过规定适当的免税项目和免征额,照顾中低收入阶层。
3.实行差别税率。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分别设计房地产税的税率,由各地在税法规定的幅度以内掌握,如中小城市房地产的适用税率可以适当从低,大城市房地产的适用税率可以适当从高;普通住宅的适用税率可以适当从低,高档住宅、经营用房地产的适用税率可以适当从高,豪华住宅、高尔夫球场之类还可以适当加成征税。
4.下放税权。以将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培育,使之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成为市(县)级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并且在全国统一税制的前提下赋予地方较大的管理权限,以适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实际情况。
房地产税改革不仅涉及大量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利益,而且涉及政府房地产税费制度的改革,房地产登记、价值评估和新的房地产税征收制度的建立、完善也需要一个过程,因而比较复杂。
此项改革应当与我国的地方税体系建设、整体税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和其他相关改革紧密地结合起来,以期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减少改革的阻力,降低改革的成本。
五、资源税
资源税的全面改革需要深入研究,既要考虑资源税制体系的完善,又要考虑资源产品价格的调整及其对于经济的影响。近期完善资源税的主要措施可以考虑调整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和税负等内容。
1.扩大税基,可以逐步将水源、土地、森林和草原等自然资源纳入征税范围,进一步体现国家在自然资源方面的权益。
2.结合资源产品价格调整和收费制度改革,可以适时取消不适当的减税、免税,并适当调整相关资源产品的适用税率(税额标准),以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调节资源开采企业的资源级差收入,增加财政收入。
3.对于部分价格变化比较频繁且变化幅度比较大的应税资源产品,可以改从量定额征税为从价定率征税,以保证税负的均衡和财政收入的稳定。
此外,为了简化税制,避免资源税对于资源产品价格的不利影响和资源产品及其加工产品销售过程中的重复征税,可以参考某些国家的做法,对资源开采企业实行特殊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资源税与消费税、关税、土地类税收和拟开征的环保税等税种的关系如何协调,也应当进一步研究,避免不必要的交叉和矛盾。
作者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税总局科研所原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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