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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收合并后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吗?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 2020/8/11  阅读数:621

随着社会的进步,许多企业为了有个更好的发展,会选择进行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资产合为一体,组成一个新企业的行为过程。那么在会计实操中,企业吸收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企业吸收合并后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吗?

问:企业在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九条的规定: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问:企业要重组,需要同时符合哪些条件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本文来源: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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