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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纳税人注销时免予提供哪些资料?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 2020/5/28  阅读数:571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法定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需要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注销。随着国家税务总局改革力度的加大,实名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不再像以前那样繁琐。在会计实操中,实名纳税人有些资料可以免予提供。

实名纳税人注销时免予提供哪些资料?

问:实名办税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时可免予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规定,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规定,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实名纳税人除了在办理税务注销时更方便外,在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也比其他纳税人更为便利,因此有需求的纳税人可以办理实名登记哦。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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