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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企业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 2020/5/27  阅读数:584

会计实操中,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那么被拆迁企业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呢?

被拆迁企业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问:被拆迁企业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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