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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会计实务工作中,常常能看到“无住所个人”的字样。在税法中,中国境内无住所可不是指买不起房子而没有居住的地方,它实质是指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居住地或者惯常居住地。因此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无住所个人就属于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那么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呢?
答:无住所个人境内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情况一: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的,其取得由境内支付的境内工作期间工资薪金收入额为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情况二: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其取得全部境内所得(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为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情况三: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优惠条件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不计入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免予缴税;全部境内所得(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和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为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情况四: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不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优惠条件的,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计入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对于无住所个人一个月内取得多笔对应不同归属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每笔工资薪金所得的归属期间,分别计算每笔工资薪金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再加总计算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
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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