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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的境外个人所得税不可抵免?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 2020/4/20  阅读数:556

小到个人,大到企业,税永远是不可回避的话题。只要收入达到了标准,纳税人就必须缴纳相应的税款。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个人所得税是可以进行抵免的。在会计实务中,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该国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但是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却不包括五种情形。

哪些情况的境外个人所得税不可抵免?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二)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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