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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魔无情人有情,面对着可怕的病毒,就连日本也以“山川异域,风月同天”的赠语为我们送来了物资,这不可谓不是一份情义。从他国的物资支援,到我国内部的政策实施,都体现着人们对抗病毒的精神。而说到政策的实施,则不得不提到国家刚刚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该公告增加了新的个税免征项目,身为从事会计实务工作的我们,一定要了解这些。
一、疫情防控期间的个税减免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对个税实行了新的政策,其中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针对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可以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针对普通人群,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政府规定标准,其中包括了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患上新型肺炎算工伤么?
很多人都在质疑,患上新型肺炎是否可以视为工伤?这个其实需要一分为二的看待。如果是因为工作而被感染,那便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决定。但要是与工作无关的情况下被感染,一般不会视为工伤。但无论是否可以鉴定工伤,一旦感染了新型肺炎,国家都会免费治疗并且提供生活保障。
至于工伤补贴是否可以免征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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