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误区:营业外支出都要纳税调增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的通知诊》(财会[2006] 18号) 文件中的附件《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规定,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支出,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 赞助支出;
(七)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企业所得说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周知》 (财税[2009] 57号)规定:一、本通知所称的。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 ,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误区解读: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营业外支出科目是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各项损失在税前扣除的政策不一样,如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符合财税[2009] 57 号等文件规定的条件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其中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税前扣除;盘亏损失,符合财税[2009] 57 号等文件规定的条件可税前扣除;罚款支出,其中的经营性罚款 (主要是根据经济合同或行业惯例,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违约行为给予的惩罚。如违约金、银行罚息、诉讼费等),可税前扣除等,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营业外支出都要企业所得税纳税凋增。
误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财税处理一样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规定: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但是未规定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允许扣除。因此,纳税人在实务中须严格分清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误区解读: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 “免税收入” 与 “不征税收人” 的区别是,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人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其实根源上分析,“免税收入” 与 “不征税收入” 属于不同的概念,“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是纳税人应税收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所以其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 “不征税收入” 不属于税收优惠,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所以其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误区:赔偿金无票不能税前列支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误区解读:
【例1】 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的钢材购买合同因2008 年市场价格大幅下滑而单方面违约,根据合同应赔偿对方1 亿元,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最后达成一致赔给对方6000 万元。现在这笔赔偿金税务局说要有发票才可以税前列支,但这笔赔偿金根本不可能开出发票来,它既不符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要求也不符合开具营业税发票的要求,现在对方只给我们开具了收据,我们可以提供协议还有银行的付款记录,请问这笔赔偿金能否税前列支?
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同时,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在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也就是说,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因对方未履行合同而致的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如上例中赔给对方6000 万元,不是经营活动,不需要开票,企业可依违约金收款收据、相关合同协议及银行的付款凭据在税前列支。
【例2】 某公司在购买货物时发现所购货物有瑕疵,决定将所有货物退给销贷方。后经人民法院裁定,对方赔付该公司50余万无的赔偿金。请问,该公司收取的赔偿金是否作销售收入处理,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 根据现行增值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实务操作提醒:
如果在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赔偿金等价外费用处理的原则是:根据从事经营活动涉及流转税的性质确定发票类型和内容,如经营活动是销售或购买原材料,赔偿金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应该开具或获取增值税发票;经营活动是提供或接受广告服务,赔偿金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应该开具或获取增值税发票;经营活动是不动产租赁。赔偿金属于营业税的价外费用,应该开具或获取营业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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