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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超过认证期,能开红字发票吗?
文章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发表时间: 2019/11/4  阅读数:570

小保公司2018年6月给A公司开具了一张培训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10月被A公司要求红冲这张发票并重新开具蓝字发票,原因是A公司没有及时认证抵扣该张专票,希望小保公司帮助其能正常抵扣进项税额。小保公司可以这么操作吗?

回复:不能!!!

我们从以下2个问题来解释原因。

红冲专票有期限规定吗?

没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废除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的规定。

既然开红票没有期限的规定,为什么小保公司不能给A公司红冲后重新开具专票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如果小保公司仅仅是因为A公司逾期未认证发票便开具红字发票,不符合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后期税务局检查红字申请材料时,支撑开具红字发票的材料不足,将面临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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