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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企业财税问题精选
文章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发表时间: 2019/3/28  阅读数:459

从小微企业到大型企业,税收是永远无法回避的问题,甚至有时沉重的赋税会让企业难以发展。国家为了防止税收过大给企业造成压力从而影响经济发展,这次两会对税收问题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那么临近3月末尾,有哪些税务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呢?


问: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如何开具红字发票及蓝字发票?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问:公司从业人数波动较大,各个时间点从业人数可能都不一致,如何确定企业类型?

答:按照规定,从业人数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企业可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全年季度平均值,并以此判断从业人数是否符合条件。


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能不能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答:不能!现行的增值税政策,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都应该按照有关规定,由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因此,境外企业不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问:非居民企业选择汇总纳税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1.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已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纳税人识别号;

2.主要机构、场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不得采用核定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能够按照本公告规定准确计算本机构、场所的税款分摊额,并按要求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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