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要闻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这三个概念会计人员不会陌生。从字面看,这三个名词有一个共同的字眼“折”。的确,这是三者的共同点,都是销售方在商品最初定价的基础上,做出一点价格上的让步。虽然同为让步,让步的理由却各不相同,在会计处理上也不尽相同。
打折的理由
销售折扣:销售方为鼓励购货方多购买其货物(限时折扣或捆绑折扣)而给予的折扣;
现金折扣:销售方为鼓励购货方及早付款而给予的优惠条件,本质是一种理财方式;
销售折让: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方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
销售折扣与现金折扣是销售方的主动选择,销售折让是被动选择,迫不得已而为之。
会计上的处理
销售折扣:做账时直接按折后价处理,不体现折扣金额,按折后金额开具发票。
现金折扣:商品卖出后,想让客户快还钱,少收款项相当于应收账款贴现的代价,记作财务费用,确认收入与开票均按折前价格操作。
销售折让:因商品有瑕而豁免部分货款,视同销售减少处理,类似销售折扣的会计处理方式。开具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这种情况下要记得冲减销售收入。
销售折扣与现金折扣在税负上的比较
对销售方而言,在税负上采用商业折扣合适,还是采用现金折扣合适?
其实正常来讲,还是采用商业折扣较为合适。
需要说的是采用现金折扣时,计入“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本文来源:指尖上的会计 作者:袁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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