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操作
问题描述: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对外销售房屋时代燃气公司向业主收取了每户几千元的煤气集资款(初装费),然后统一向燃气公司缴纳,房地产公司未收取任何的手续费,燃气公司全额向房地产公司开具了发票。税局查账时要对代收的这部分集资款按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1、是否应该缴纳?2、如何避免重复纳税? 问题答复:分析: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明确了价外费用是指,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按照该房地产公司的操作程序应当缴纳营业税。2、如果房地产公司转换一种法律形式,就可以将代收的燃气费不作为自己的价外费用,从而解决重复纳税的问题。房地产公司卖房时,由燃气公司给房地产公司出具代收燃气费委托书,房地产公司代燃气公司对用户开具发票,这样收款人就转变为燃气公司,而不是房地产公司了,也就不是房地产公司的价外费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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