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要闻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我们来了解一下有哪些变化呢!
一.政策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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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 |
旧法 |
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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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二条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二.新政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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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
决议机关 |
持有股份的时间、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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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经股东大会决议 |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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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经股东大会决议 |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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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公司章程的规定 |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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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公司章程的规定 |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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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公司章程的规定 |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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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公司章程的规定 |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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