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要闻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附件的填表说明中:第四条规定:本表“期初留抵税额”数值等于上期“期末留抵税额”。 第九条规定:本表“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其值大于零时按实际数值填写,小于等于零时填写零:期末留抵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减(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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