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操作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同时根据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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