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操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香港企业应当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南京企业所在地主管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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