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操作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二条的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因此,以继承的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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