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操作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您单位发生的交通意外导致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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