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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

个人账户收款的税务风险
文章来源:施志群-税务律师的博客    发表时间: 2018/7/27  阅读数:459

案情简介 2013年至2014年期间,黄某某担任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款项,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883018元,占该公司同期应缴纳税额的97.17%,且该公司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税款通知后仍未补缴税款。 黄某某最终被认定犯逃避缴纳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明税观察 1、私户收款,风险激增 一方面,通过私人账户收款来逃避缴纳税款的方式,其实是有较大风险的。一方面,金税三期之后,税务稽查力度在逐渐加大,除了公司账户,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账户也纳入稽查范围。事实上,现行的金税三期系统有自动预警功能,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税务机关对于检查企业的经营情况、发票情况、纳税申报数据等是否真实,都是通过大数据对比分析。如果出现数据异常,系统就会自动预警,税收管理人员自然就会关注到。 即使收款账户是公司财务人员,那也难以避免用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列支就难免混乱。金税三期之后大数据可以抓取第三方数据。例如,本月该企业的用电成本激增,税务局可以通过调取电力公司数据来进行相应验证。这只是一个第三方数据的缩影,税务还可能取数来自工商局、统计局、社保、证监会、交易所、商务局等第三方部门。 此外,不得不提的是,当代收款人与公司发生矛盾时,代收款人可能不同意将全部公司款项予以返还,也会导致纠纷产生。 2、逃避缴纳税款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应地,《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就本案而言,黄某某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款项,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方式进行逃避缴纳税款,最终的效果是公司少缴了税款。因此,本案首先属于单位犯罪,此外,对黄某某,虽然不是个人逃避缴纳税款,但是因为其是实际负责公司经营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要按照逃避缴纳税款罪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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