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操作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小编个人理解:本条的意思是层递关系。 第一层:境内的,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均应当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这是概括的一般的情形。当然包括已办理税务登记和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的纳税人。 那么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如何开票呢?第一、办理登记后领取发票;第二、办理期间,申请税务局代开发票。(依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层:原文“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这里的“或”,不是两者皆可的意思,而是两类特殊主体分别对应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是对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根据税务登记办法,这里的单位指的是国家机关(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他对应的处理方式,是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二是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他对应的处理方式,通常也是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三是小额零星经营的个人业务。“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这一部分呢,总局没有更深入的解读,尤其是小额零星经营的标准不好把握。虽然后文中说到,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的销售额不超过规定的起征点。但是这个判断权不是受票方,而应该是该个人的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所以难免在实务中不好把握。因此呢,笔者建议作为购买一方,还是坚持能索取发票的,尽量索取发票,实在无法取得的,再看金额是否小于5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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