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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的涉税签订技巧——合同中必须有明确发票条款!
文章来源:解税宝    发表时间: 2018/6/25  阅读数:457

采购合同的涉税签订技巧(1)——必须在合同中有明确发票条款: 1、供应商开具发票的具体时间 2、发票开具的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3、供应商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发票的要求:必须提供供应商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4、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补救措施: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如果采购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低扣联,则必须向采购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三条规定: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5、在合同中明确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是假的或虚开的,被相关政府部门查出,一切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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