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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要闻

从税务角度看共享单车的押金
文章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发表时间: 2018/6/21  阅读数:534

从2015年开始,共享单车就率先在一线城市兴起,最近又普及到二线城市。现行税收法规并无针对共享单车押金的具体规定,一定程度促进了运营方利用押金盈利模式的形成。那么,共享单车“押金”到底征不征税?如何保证押金安全?   押金形式   共享单车“押金”目前存在两种形式:第一种,运营方在用户实际用车环节采用“即租即押、即还即退”方式收取押金,按现行政策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第二种,运营方在用户注册环节收取押金,这是共享单车收取押金的主要形式,这种情形目前也不征收增值税。   税收应对   随着“押金”规模越来越大,潜在风险增加,监管重要性凸显。以两大领头平台ofo和摩拜单车为例,用户量均已超过1000万。以1000万用户计算,ofo每个用户交99元,押金总额达9.9亿元;摩拜单车每个用户交299元,押金总额高达29.9亿元。   税收法规显示,租金征税、押金不征税运营方向用户收取的资金由租金和押金两部分组成,税收对待是不一样的。租金适用现代服务-经营租赁-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而向用户收取押金除特殊情形外不认定为增值税应税业务。押金要退还用户,在运营方不体现为“销售收入”,而是挂往来账,作为负债处理。   针对“押金”的第一种情形,应还“押金”以本来面目,确认租车环节收取押金的合理性,明确以“即租即押、即还即退”方式收取押金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针对“押金”的第二种情形,运营方向用户收取的押金视同“会员费”,在注册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押金”应正名为会员费,按销售无形资产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增值税税率6%。   法律依据:   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基本税率,主要是考虑到运营方购进或自制有形动产,可以享受17%进项税额抵扣,总体上不会因为营改增造成税负上升。   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和国税函〔2004〕827号《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两个文件作了明确,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可不并入销售额征税;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回或超过1年仍不退还的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的只有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其他情形的押金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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