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操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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