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操作
1、总公司-项目部,总公司直接在工程所在地成立项目部,项目部本身不属于分支机构也不属于法人,因此无需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 (1)发票由总公司开具,资金由总公司收取。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项目部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省内跨县(市、区,下同)施工依照本省税务机关规定而定。 (3)跨地级行政区项目部需要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 (4)跨省项目部需要在工程所在地预缴0.2%的企业所得税,省内跨县施工是否需要预缴,依省级税务机关规定而定。 (5)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附征,依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要求而定。 2、总公司-子公司-项目部,总公司中标工程项目,在工程所在地(被迫/自愿)成立子公司,由子公司成立项目部进行施工。 这种情况总公司与项目部没有直接关系,项目部隶属于当地成立的子公司,本质上不属于异地施工。因此,无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项目部也无需预缴各种税款,发票由子公司开具。 3、总公司-非独立核算分公司-项目部,总公司中标工程项目,在工程所在地成立分公司,分公司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勾选了「非独立核算」选项。 (1)发票由分公司开具。 (2)项目部隶属于分公司,无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无需预缴增值税,除极个别情况外,无需在当地附征个人所得税,无需按照0.2%预缴企业所得税。 (3)跨省分公司属于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实行汇总纳税,由总公司按照三因素分摊企业所得税,由分公司就地预缴。 4、总公司-独立核算分公司-项目部,总公司中标工程项目,在工程所在地成立分公司,分公司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勾选了「独立核算」选项。 这种情况比照第2点处理,企业所得税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预缴的税款不能在总公司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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