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要闻
本文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经省金融办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企业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到底如何税前扣除,目前主要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是可以全额扣除(例如:河北国税);第二种是在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上限的部分可以扣除(例如:浙江国税);第三种是按一般非金融企业处理,受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限制(例如:重庆国税、天津国税)。造成目前不同税务处理,主要还是小贷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充分认可,对于小贷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希望在国家层面统一明确企业向小贷公司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规定,避免全国各地的不同规定给纳税人带来涉税风险。同时也建议各地纳税人发生此类业务时多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全额扣除 【河北国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七条: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利率是否可以按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在税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是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成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因此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利率可以比照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在税扣除。 参照司法规定限额内扣除 【浙江国税】浙江省国税局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2、利息支出问题(2)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税前扣除 答:小额贷款公司是新生事物,是省政府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重大举措。银监会[2008]23号,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对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支出,在规定的标准内据实在税前扣除。 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扣除 【重庆国税】问:小额贷款公司属不属于金融企业?其收取的借款利息并已取得发票,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小额贷款公司收取的利息在不超过税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范围内的允许扣除。根据中央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编码为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码Z-其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额机构。然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在法律上其称不上金融机构,所以小额贷款公司尽管经营贷款业务,但却不受银监会的监管。而人民银行也不具有法定的监管职能。 【天津国税】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包含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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