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操作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笔者理解,此处的扣除率,涵盖了核定扣除和凭票扣除两大体系。 凭票扣除体系下,原适用11%扣除率的情形包括: 1、自农业生产者购进自产农产品,取得免税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以票载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两种情形,新扣除率的适用,均应以扣税凭证的开具日期为准,开具日期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的,适用11%的扣除率;开具日期在2018年5月1日之后的,适用10%的扣除率。 核定扣除体系下,原适用11%扣除率的情形包括: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这种情形下,新扣除率的适用,应以销售农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纳税义务发生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的,适用11%的扣除率;纳税义务发生在2018年5月1日之后的,适用10%的扣除率。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这种情形下,新扣除率的适用,应以农产品耗用时间为准,农产品耗用时间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的,适用11%的扣除率;农产品耗用时间在2018年5月1日之后的,适用10%的扣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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