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操作
《环保税法》第九条规定,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而《环保税法》附表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列明的第一类应税水污染物有十种。第一类水污染物就这十种吗? 一、《环保税法》规定的第一类应税水污染物 《环保税法》附表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列明的第一类应税水污染物包括: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 二、生态环境部规定的第一类水污染物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含有第一类水污染物的废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该标准中已列出的“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规定。第一类水污染物包括13种: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 三、差异及思考 1、生态环境部规定的第一类水污染物为13种,比应税第一类水污染物的10种多3种,即:烷基汞、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 2、何为第一、二类水污染物? 1)第一类水污染物是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者。 2)第二类水污染物是指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质,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时对其最高允许的排放浓度需要符合一定要求的水污染物。 3、第一、二类水污染物划分的依据? 能否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 4、为何有3种第一类污染物没列为应税污染物? 例如烷基汞,是一类剧毒并且有强致癌作用的有机金属化合物。为何没将其列为应税污染物呢?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烷基汞不得检出。既然是不得检出,就是不得排放。如果排放,就不是征税与否的问题,是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公共安全事件的问题。 而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一般在核反应堆污水中出现,国家对核安全控制极严,一般不会对水体产生污染,且上述两种污染物的监测非一般监测机构能胜任、监测成本也非常高。所以,对上述三种污染物没有列为应税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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