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操作
业务案例 嘉兴公司建设了一栋办公楼,合同金额1800万元,工程结算金额1950万元,未取得发票。 该办公楼2016年1月1日全部建成,会计转入了固定资产,但由于工程纠纷,一直未投入使用,直到2017年1月1日才投入使用。 政策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正确的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因此,嘉兴公司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2016年转为固定资产,同时在2016年开始计提折旧,但在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有投入使用后的固定资产,所计提的折旧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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