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要闻
答: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四)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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