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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产品视同销售收入的范围是什么?
文章来源:北京地税    发表时间: 2018/5/14  阅读数:16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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