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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发票能否跨省;在省内跨市、县开具?
文章来源:辽宁地税    发表时间: 2017/12/18  阅读数:280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因此,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可以跨区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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