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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B合伙企业的合伙人,B企业投资境内某上市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分配给A公司,A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文章来源:福建国税    发表时间: 2017/11/30  阅读数:244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A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并非其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适用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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