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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不慎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遗失,取得加盖销售方公章的记账联复印件和存根联,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文章来源:福建国税    发表时间: 2017/11/29  阅读数:250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普通发票复印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复印件上要开票方加注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并需提供其他可证明支出合理性的材料,如合同,转账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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