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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招】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应何时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文章来源:北京国税    发表时间: 2017/11/27  阅读数:261

问: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应何时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该公司应在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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