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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给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文章来源:福建国税    发表时间: 2017/11/25  阅读数:8886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公司给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集体福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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