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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承运方委托其他运输企业完成部分运输所支付的道路通行费能否抵扣?
文章来源:广东国税    发表时间: 2017/11/14  阅读数:231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因此,若您公司委托其他运输企业完成部分运输所支付的道路通行费符合上述条件,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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