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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坏账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湖南地税    发表时间: 2017/11/1  阅读数:208

答: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以下材料确认: 1、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以及会计凭证;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以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证明材料;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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