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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使用权能否选择差额征税?
文章来源:江苏国税    发表时间: 2017/10/26  阅读数:319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三、其他政策 (二)……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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