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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热点解答:化工企业的加计扣除政策问题解析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 2017/8/15  阅读数:265

问:我公司为化工企业,现委托高校研究所进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请问委托开发的费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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