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操作
答:根据甬国税发[2016]135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业、建筑业增值税税款征收暂行操作办法的补充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2点规定:“总机构申报后,分支机构持《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到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自行缴纳税款即可,无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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