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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

超标住宿费进项税额部分能否抵扣 账务如何处理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 2017/7/9  阅读数:195

问:单位报销住宿费,如按标准应报销424元,却拿到的是530元的专用发票,多余的100及对应的6元进项税额如何处理?能否抵扣?账务如何处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进项税抵扣问题

根据上述规定,超标准的住宿费,不是企业负担的支出,也就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所以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从另外一个角度,超标准住宿费也属于个人消费金额,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实务处理:

1.取得530元的住宿专用发票,由于是“一张”专票,应该是“全额”认证,也就是产生进项税额30元,由于超标的106元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需要转出6元的进项税额。

2.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

贷:银行存款/现金 4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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