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操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5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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