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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房产土地如何缴纳契税?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 2017/7/5  阅读数:16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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