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南财税网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最新动态:

财税要闻

上了税收“黑名单”将禁乘飞机高铁!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 2017/7/5  阅读数:379

消息确确实实是真的,有实图为证:

所谓税收“黑名单”制度,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渠道,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的统称。

小编特意查了一下:光今年一季度,公安机关已配合税务机关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边控信息928人次,1716名“黑名单”当事人被工商部门限制担任相关职务,2126户“黑名单”当事人融资授信被限,2107户“黑名单”当事人被财政部门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2062户“黑名单”当事人在政府采购中受限……

看得小编不禁虎胆一颤,因为咱们财务人最最最容易被“误伤”的人群啊!

震惊 惊讶

试想,企业如果上了该“黑名单”,第一个受牵连的就是会计财务人员,是不是比前段时间《人民的民义》里的会计还冤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26号)将“黑名单”标准明确了,财务人上“黑名单”主要的原因包括:

以上3种情况,从事多年的老会计、在代理记账公司工作的会计很容易遇到。一旦上了国税系统的黑名单,就被税局拒绝办税,无法开展财务和会计工作。

那些多年努力考上的会计证、那些经过岁月磨炼出来的工作经验,全都付之一炬……想想就……

委屈

更别提以下肯定要进“黑名单”的违法行为了: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1.列入黑名单后,这些信息将全被公布

(1)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判决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2)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3)主要违法事实;

(4)适用相关法律依据;

(5)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情况;

(6)实施检查的单位;

(7)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2.被列入“黑名单”后的影响或惩戒

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作为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的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向社会公示;

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

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

强化外汇管理;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其他案件信息一经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将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重点来了!!

3.万一被列入黑名单,财务人该如何自救?

1、符合《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只将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

2、案件信息已经向社会公布后,当事人符合前款规定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点赞

因此,小编提醒财务小伙伴们,为了防止入税收“黑名单”:

1、尽量去正规企业就业,拒绝做假账、偷税漏税;

2、个人的证件不要随意外借;

3、认清做兼职会计的风险;

4、会计证书不要随便外挂,以免因小失大;

5、离职后,要及时办理财务人员信息变更。

友情链接

关于河南财税网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 | 欢迎投稿 | 证书查询 | 专家证书查询

Copyright 2015 河南财税网 版权所有 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电话:13683809881   QQ:793069740  邮箱:793069740@qq.com
地址: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平安大道永和龙子湖中央广场B座10楼  您是第位访客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如侵犯您的版权,可向我们提出,我们会立即删除。


豫公网安备 41010302000001号    备案号:豫ICP备1501790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