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要闻
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结束,而在2016年,税制改革发生的重大事件——“营改增”也给今年的汇算清缴带来影响。现就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相关注意问题总结如下,由于水平有限,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申报汇缴要按期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和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因此,纳税人应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如果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申报纳税的,可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纳税申报手续。
二、网上申报要熟练准确
在系统安装后首次输入企业信息的时候要仔细填写企业的基础信息,包括企业的行业、经济性质、核算方式即就地缴纳还是汇总缴纳等,这些基础信息都要填写,而且要和税务登记信息即税务局的CTAIS中登记信息一致,才能申报成功。企业在录入数据的时候,每张表格包括主表、附表和财务报表都要填写,没有数据的就填零。
三、财产损失要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这一规定强调了“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保持了税收与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如果实际资产损失已发生,但未作会计处理的,不允许税前扣除。该《公告》第五条还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产损失申报的方法,根据该公告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四、减免优惠要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四条规定,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该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核准类减免税的申请方法,根据该公告第八条规定,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这就是说,纳税人逾期提出申请或报送材料不实的,均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方法,根据该公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备案类减免税需报送以下资料:(1)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五、年度亏损要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六、纳税事项要调整
由于税收和会计制度存在差异,所以汇算清缴时纳税事项要进行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应税收入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可确认所得税应税收入,而会计上除了要求同时满足税法规定的四个条件外还需要满足“经济利益是否有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显然税法确认应税收入的条件相对宽松,因而形成了会计上还没有确认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情形。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均应重视这一差异造成的税收差异。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税收规定是不一致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包括按照税法超规定的工资、费用和提取的业务招待费、福利费、工会费、教育费、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各种开支等。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
七、注意营改增后收入填报口径
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建安、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四大行业全面实施营改增,因此对于这些行业的企业来说,收入的确认由含税变成了不含税,一方面收入的金额减少了,另一方面在汇算清缴时,填报企业收入明细表时,要注意1-4月是营业税收入,5-12月是增值税收入。
八、注意增值税对成本费用的影响
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服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用于不得抵扣项目事项的,按照税法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则需要将缴增值税计入存货成本或者费用成本,从而使销售时转入“主营业务成本”或者“管理费用”等科目的金额增加,在收入不变的前提下,由于费用增加,从而降低了企业利润所得。此外,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要记得与存货损失一起申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旅游支出属于职工福利,取得的专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并且在所得税前扣除也经常存在争议,企业挣钱不容易,尤其营改增以后,不能再随便安排职工旅游了,我建议各个企业为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加强各部门协作和沟通,应该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工作总结协调会,地点可以选择风景优美、心旷神怡的会议中心,以提高参会人员效率,并且要严肃会议纪律不能随便请假。
九、注意财政补助资金的税务处理
实施“营改增”目的是减轻企业税负,但也不排除个别企业税负有所增加,有些地区采取了政府补助的方法,对企业进行财政补贴。企业在取得该财政补贴时,应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项标准来处理。若符合标准,则作为不征税收入,不用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反之,取得的财政补贴应该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注意对于税前扣除凭据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明确规定: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同时要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发票的印制管理权都归国家税务局,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在8月31日之后发生的各项业务,原则上都有应该取得国税局监制的发票,才能入账报销并在税前扣除。
因此,提醒各位,应该对自己企业的票据进行一次核查,如有不合规的票据,记得要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十一、注意将商品用于慈善捐赠的税务处理问题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需要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也就是说,在企业用商品对外捐赠时,捐赠支出的金额中是包含销项税额的。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依据201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二、注意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
全面“营改增”后,在日常工作中,有些纳税人对预收账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弄不明白,由此带来一定的涉税风险。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在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下,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由于纳税义务时间存在的差异,那就会有可能导致增值税的销售额不等于所得税的收入金额,在汇算清缴时要注意正确填报。
十三、“金税三期”大数据评估威力要引起重视
与一期和二期不同的是,金税三期不仅结合了原增值税发票系统,也集成了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系统),并覆盖全国所有税务机关、所有税种以及涉税工作的主要环节,能够实现多种办税流程的无纸化操作。同时,金税三期将统一全国税务征管的数据标准、程序标准、处罚标准,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并将实现多渠道数据在总局和省局层面集中处理分析,在销项端,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均须通过升级版系统在线开具,并实时上传至税务机关形成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运用的依据。开票软件已经增加了商品编码,大数据准确性会超出您想象,它会比你自己更了解你的库存状况,库存账实还敢不一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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