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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要闻

纳税人提供保理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能否选择差额征税?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 2017/6/27  阅读数:1020

 答:保理商取得的债权买卖价差或受让债权后所收取的利息,属于一种资金的占用、拆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贷款服务以取得的利息收入为销售额,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保理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得选择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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