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要闻
答:保理商取得的债权买卖价差或受让债权后所收取的利息,属于一种资金的占用、拆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贷款服务以取得的利息收入为销售额,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保理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得选择差额征税。
Copyright 2015 河南财税网 版权所有 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电话:13683809881 QQ:793069740 邮箱:793069740@qq.com
地址: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平安大道永和龙子湖中央广场B座10楼 您是第位访客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如侵犯您的版权,可向我们提出,我们会立即删除。



豫公网安备 41010302000001号
备案号:豫ICP备15017908号-1